小林,一个刚来公司不久的新员工,上个月入职,到现在只做了一个月多一点的时间。今天,他提交了离职申请,按照规定,他还处于试用期,最多3天,之后他就可以办离职手续了。
小林入职之后,领导让我负责带他,所以,我算是整个公司跟他接触最多,也对他了解得最透彻的人。说实话,从跟小林接触的这一个多月时间来看,我认为这小伙子还是很不错的。基本功比较扎实,学校也算是学到了不少理论;学习能力很强,愿意学,也学得快;工作积极主动,态度认真负责。
听到他提出离职,我还是觉得很可惜的。公司招人本来就不容易,招到优秀的人更不容易。我虽然觉得惋惜,但是也无可奈何,因为小林离职的原因,牵扯了太多的东西,是我无法改变的。具体这其中牵扯到了什么,从小林和老板的一段对话就能听出来。
小林提交了离职申请之后,老板便问他:“前两天刚跟其他员工了解了一下你的情况,都说你表现不错,这做得好好的,怎么就要走了呢?”
小林:“公司这个月社保没给我交,我问过人事了,说是公司规定,也不给补交。最基本的社保都不交,其他福利待遇就更没法保障了。这样的公司,我肯定不会继续待了。”
老板:“试用期都是不交社保的,我们公司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你想想,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对于员工的考核期,员工符不符合公司规定,最后能不能留在公司都是不确定的。对于不能真正成为公司员工的人,公司不给交社保,这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嘛!”
小林:“合情合理!你是怎么说出口的?你合情合理的依据在哪儿?”
老板:“劳动合同你入职的时候就签了吧,里面明确标注了,员工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就表示愿意遵守合同里的条款。劳动合同里就有规定,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同意入职公司,即表示同意遵守公司规定。这试用期不交社保,也是公司规定之一呀!这难道不是依据么?”
小林:“所有的合同,必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所有的规则和条款,都要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规定和条款,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也就是说,法律规定里面根本没有区分是不是试用期,只要员工入职了,那就得交社保,不交就是违法。”
小林:“话不投机半句多,我也懒得跟你扯了,无论如何,我不会继续在公司干了,让人事尽快给我办手续就行。至于社保,我也不想跟你沟通了,我会让社保局,劳动检察部门的相关人等来跟你沟通。”
小林这话的意思很明显了,社保局举报,劳动检察部门举报,他肯定已经准备好了。不过,老板这套理论在相关部门面前怕是也难以解释得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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