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内黄金饰品看似无恙

实则大量黄金已被“偷梁换柱”

结果竟是内贼作案!

马先生经营一家珠宝店,胡惠(化名)来应聘,因为销售经验丰富,很快担任了柜台组长。一次,胡惠在下班时 忘了将黄金首饰放回原位, 过了几天都没有人发现,她便就有了销赃变现的想法,而且居然得逞。

胡惠平时开销很大,工资完全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加上负债的持续增长,渐渐地,她产生了一个念头……

“上一次的事情到现在还没有人发现,肯定没事,要不你再试试……”胡惠的男友黄志(化名)也“体贴”地劝导。 在男友黄志的一再怂恿下,胡惠决定再次铤而走险。

此后,带着“任务”上班的胡惠,每天都打起精神,伺机而动。还常常 主动加班,最后一个离开,成了同事眼里最有责任心的伙伴。

时间一晃,来到今年4月1日,胡惠有事请假, 马先生亲自进行了店内盘点。这一查,令马先生大吃一惊——他竟 损失了几十公斤黄金首饰!

当天,马先生来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报警。 胡惠到案后,如实交代伙同男友黄志使用等重的铅块替换黄金首饰以应付公司称重盘点,多次将店内黄金首饰带出变卖 ,不法所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供两人挥霍。 期间,黄志负责订购铅块,并对侵占的黄金销赃。

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侵占并销赃黄金首饰数量45814.57克,变现人民币金额1894.1926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偿还债务、投资开店、向他人转账以及个人消费等。

目前,民警已 追回价值500余万元财 物。 犯罪嫌疑人胡惠、黄志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以案释法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常见的形式

1.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2.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3.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4.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5.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6.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7.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8.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总监制/段瑞忠 监 制/于雁红 值班主任/王武奎
制片人/李蓉 陈正飞  图文编辑/王雅琼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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