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事关生态环境、事关文明创建、事关城市形象、事关群众生活。当前,省、市正在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为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同时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对五起违规处置建筑垃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建设施工、垃圾转运等相关企业和个体引以为戒,自觉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行为,确保履行好建筑垃圾全程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

案例一

2024年8月12日15时许,金寨县城管局公安大队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梅山镇新楼村小学旧址旁空地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经查,该处建筑垃圾主要成分为渣土和混凝土块,总量约为10立方,系金寨县梅山镇三里井村上庄组余某某所为。余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金寨县城管局依法责令余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3日18时许,舒城县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安徽**运输有限公司借调合肥**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在合肥168玫瑰园工地装载的建筑垃圾运至舒城县城关镇高塘村桑树桥河圩埂处倾倒,总量约32立方。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舒城县城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4日上午9时许,金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吴某某在金安区淠河西路城北镇城北村小摊组拆迁现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总量约为20立方。吴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金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吴某某立即清理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7月10日上午9时,金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吴某在金安区八公山路与皖西路交口阳光威尼斯小区门面装修现场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总量约为15立方。吴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规定,金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吴某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7月29日9时许,金安区城管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金安区淠河西路城北镇城北村小摊组拆迁现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总量约为20立方。王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金安区城管局依法责令王某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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