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川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市、区城管执法局“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对辖区监管工地进行检查。发现某在建设工地一未竣工建筑物内停放了7辆电动自行车,其中有3辆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充电器通过排插连接在一个铁皮供电箱内。

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得知,7辆电动车系现场施工人员所有。执法人员随即向施工队所属的公司开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约谈了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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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一步的调查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处工地专门开辟了一处场地给施工人员停放电瓶车,并配有集中充电设施,而施工人员为了贪图方便就将随身携带的排插接在室内供电箱上进行了“飞线充电”。执法人员针对该情况,立即责令涉事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安全和法制宣传教育,随后依法立案做出了行政处罚。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此背景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中针对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入户(室)充电、蓄电池入户(室)充电等行为明确其执法主体。“小宜城管”自条例施行以来,积极开展执法检查。

下一步,“小宜城管”将继续为辖区居民筑牢安全屏障,依法履职,坚决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增加检查频次,扩大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沟通并督促整改,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同时,“小宜城管”将平衡好情与法的关系,特别是新就业群体,但对于一些屡次劝阻拒不改正的商铺,“小宜城管”将严格执法,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以案释法

非机动车乱停放

是违法行为

居民朋友们要知晓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有明确的内容提示哟↓

法律法规小知识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普陀区融媒体中心宜川分中心

编辑:杨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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