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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徐小槌说法

最近,各地学校都已经陆陆续续地开学了,在开学第一课上,老师们一般都会强调“校园安全”问题。小孩子天性活泼好动,在学校,尤其是小学,学生在课间或课余时间的打闹确实容易发生受伤事件。那么,当意外发生后,如何划分责任呢?

案情简介

01

小天和小叶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一天,两人在上完厕所准备离开时,小天在洗手池里接了一捧水向小叶的身上洒去,然后向教室跑去,小叶立即追了上去。小天躲藏在教室门后,待到小叶追来时,突然伸腿将其绊倒在地,导致小叶牙齿折断。

意外发生后,班主任第一时间来到了现场,扶着小叶走进了校医室。校医在查看伤情后,认为需及时送医院就诊,遂联系了当地医院并向校方汇报此事。在孩子受伤后,小叶的父母心痛不已,便起诉了学校、小天及小天的家长。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小天和小叶均系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天和小叶对于课间时间奔跑打闹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当具有一定预见性,并应当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现小天在课间休息期间,主动向小叶“泼水”致追逐、打闹的行为发生,后在小叶不注意的情况下大幅度地突然伸出左脚,致小叶被绊倒,两颗牙齿受伤,小叶的受伤结果与小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小天应当对小叶的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由小天父母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虽说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校园内也张贴着禁止“追逐打闹”的警示牌,但事故发生前,小叶与小天由厕所开始追逐打闹,奔跑经操场再经教学楼,期间学校未进行提醒劝阻,亦存在些许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天及其父母承担8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5152元;被告某学校承担2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1328元。根据治疗方案,待原告满18岁后才能确定牙齿修复方案,因此后续相关费用应待小叶成年后再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家长来说,将孩子送到学校上学是对学校的信任,那么学校就应该对孩子尽到教育和管理的义务。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也确实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具有教育、管理等职责。但这种责任并非是无限的,也不能要求学校无时无刻对每一位学生保持高度的关注和管控。

若是学生在上学期间,校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经认定校方在此事中并不存在过错,那么校方便无需承担责任,但若是存在过错或经过推定存在过错的,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报送:宋晨 王宇

来源: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