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是月饼的热销期。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了这一“商机”,通过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月饼,牟取暴利。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孙某某先从他人处购买了假冒“美心”“广州酒家”等知名品牌的月饼,采购了防伪标码贴于“假月饼”的外包装上,以每盒70元至11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使常人用肉眼无法辨别商品的真假。在客户通过电商平台表达购买意向后,他们会通过私聊的方式达成交易,避免在平台上留下痕迹。
在上游货源被查处后,他们甚至开始销毁销售记录,并以“流5”“流心3”“双黄18”等代号来指代假货的不同规格。
同年9月,公安机关捣毁该售假窝点,黄某某被当场抓获,孙某某听到“风声”后逃匿。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在证据大量毁损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履职,详细还原本案的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并从繁杂的数据中精准筛选出涉案的销售数据,最终认定本案销售金额为15万余元。案件得以有效办结,黄某某得到应有的惩处。
此后,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孙某某家属,对孙某某进行多次规劝,敦促其尽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孙某某不仅拒绝,还对证物进行毁损。今年4月,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仍伙同他人对外销售,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退缴情况等,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谢文娟指出,保护商标既是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不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且这些“假月饼”可能会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提醒消费者,应当从官方渠道购买月饼,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品牌”月饼要仔细甄别、保持警惕,如若发现有人销售“假月饼”可以及时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若自己不小心购买到“假月饼”,应保留购物小票、交易记录等证据,通过相关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张琦
编辑:史笑雨
信息来源:区检察院、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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