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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实践中,公司资本结构的调整是其成长与转型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增资或减资作为其中的重要手段,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重新分配,二者中又以减资的程序尤为严格与重要。因为公司的减资极有可能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各国的公司法也普遍对公司减资程序设定了向债权人公告等法定程序。那么公司减资程序中应当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如何认定?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2013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后双方因款项未结清发生诉讼纠纷,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合同价款,B公司申请执行未果。

2014年12月10日,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300万元减资至200万元。但在减资程序中,A公司并未通知B公司。B公司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股东陆某和汤某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陆某和汤某辩称公司决议减资前已结清工程款,无须就减资事宜通知原告。

法院认为陆某和汤某的主张与判决不符,现B公司与A公司并未结算完毕,因此A公司本应在减资前告知债权人B公司但确未履行义务,支持B公司诉请。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只要是在减资变更登记之前已经产生且尚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经过诉讼或进入执行程序、债权发生在公司减资决议前还是减资决议后,也不论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债权人都享有得知公司减资情况并申报债权的权利。公司应当详细梳理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债权人都能够接收到减资通知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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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