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赫山区法院判决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蛇类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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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了一起因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某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外,还承担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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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办理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种类为乌梢蛇、黑眉锦蛇,繁育目的为药用。2021年以来,刘某某陆续以40-50元价格/条的价格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处收购野生蛇类120余条,又将收购来的野生蛇类以120-140元/条的价格卖给餐馆老板陈某某、蔡某某提供给顾客食用,共计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023年7月20日,公安民警在刘某某自建房后院及家中冰箱内查获蛇类活体、死体样本等共计245条,其中查获的乌梢蛇、银环蛇、王锦蛇、赤链蛇均为三有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共计73500元。

案发后,刘某某被抓获归案,退缴了违法所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履行,支付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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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支付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款,积极修复生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可适用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赫山区法院以刘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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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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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熊莎莉

2024年第175期之一

总第16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