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晋江市政府公布《晋江内坑5·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4日18时56分许,晋江市内坑镇吉安路与港丰路交叉灯控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24年5月20日下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泉安委督〔2024〕14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由于该起事故案情较为复杂,事故调查组于2024年6月24日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事故调查期限,晋江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1日同意事故调查组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60日。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驾驶员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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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内坑5·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

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了以肖*喜为组长,徐*钦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专职安全员李*红任主任。经调查,该公司日常事务由经理肖*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肖*花未参与公司日常管理,肖*喜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李*红等人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2.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两侧片区棚户区(石结构房)改造市政道路工程(一期)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刘*贺。事发时,吴*驾驶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该项目工地大门进出载运工程渣土和石头,并送往位于晋江市内坑镇井上村(系内坑镇深圳村所辖的自然村)的晋江市恒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3.晋江市恒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事发时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第一工业区50号,实际经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第一工业区144号,2024年6月该公司已按照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将住所变更为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第一工业区144号,法定代表人:陈*斌。经查,该公司日常从事工程渣土、石头等加工作业。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7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3030479号。

2.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登记所有人:谢*宜,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11月30日,状态: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该车无保险。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吴*,男,苗族,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1988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准驾车型:B2,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在有效期内。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4〕毒(醇)鉴字第4475号),送检吴*血样中未检出乙醇。经查,吴*与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规对吴*开展岗前安全教育。事发前,吴*也曾驾驶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以事发当时的行驶方式通过事发路口。

2.谢*宜,男,汉族,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1975年7月16日出生,湖北省谷城县人,准驾车型:C1E。根据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闽司鉴〔2024〕毒(醇)鉴字第4476号),送检谢*宜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杨*峰,男,汉族,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安徽省固镇县人。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1.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1098号),事故时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右前位灯及转向信号灯失效,前照灯及尾部各信号灯齐全有效,行车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2.根据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方司鉴〔2024〕车检第1099号),事故时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位灯及制动灯失效,其他前后各灯齐全有效,制动及转向性能正常。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晋江市内坑镇吉安路与港丰路交叉灯控路口,南北走向为吉安路,南往安海镇方向,北往南安市官桥镇方向,

双向六车道,设中央隔离带,并施划车道分界线,南侧中央隔离带缺口至路口处施划一段长度为1350cm的长方形导流岛,南往北方向路口南侧施划四车道,宽度1440cm,左侧三车道施划直行导向标线,最右侧车道施划右转导向标线;东西走向为港丰路,东往晋江国际陆地港方向,西至吉安路,双向六车道,施划中心双实线、车道线、车道分界线、直行、直行、掉头导向标线;南、北、东三个路口设交通信号灯及人行横道信号灯控制且施划车道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东侧路口南北侧分别设三角形导流岛;吉安路西侧一村道通往内坑镇井上村,村道路口宽度840cm,位于吉安路南侧路口人行横道线南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一般。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4日16时许,吴*驾驶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南安市官桥镇住处出发去载货,后其驾车通过城东至北峰快速通道两侧片区棚户区(石结构房)改造市政道路工程(一期)项目工地大门去载运工程渣土和石头。17时许,吴*驾驶装载工程渣土和石头的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该项目工地大门驶出,后将货物送往位于晋江市内坑镇井上村的晋江市恒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晋江市恒威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卸完货物后,吴*驾驶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准备再次去载运工程渣土和石头。18时56分,吴*驾驶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自内坑镇井上村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进入吉安路,穿越直行车道至肇事路段南侧中央隔离带缺口处长方形导流岛并跨越该导流岛往东驶入南侧路口直行车道,遇谢*宜驾驶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杨*峰(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吉安路由南往北直行绿灯亮时在中间车道行驶后往右侧直行车道避让不及,致在吉安路南往北方向右侧直行车道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碰撞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谢*宜当场死亡、杨*峰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5月4日18时57分,晋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该起事故警情,立即调派医护人员及车辆前往处臵。19时14分许,磁灶镇急救站医护人员到达现场,19时16分许,内坑镇急救站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检查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已无生命迹象,医护人员于19时26分将伤者送达安海医院治疗。2024年5月4日18时58分许,晋江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该起事故警情,随即指派交通警察大队辖区中队出警。消防救援大队在接到该起事故的警情后即出警处臵。19时14分许,值班民警及相关人员赶到现场,执勤民警立即组织对现场进行管控,划分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疏导现场交通、控制肇事驾驶员,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报告。接报后,内坑镇、交通警察大队相关领导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处臵,协调医院做好伤者救治。

事故发生后,晋江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伤者救治工作,深化道路安全专项整治。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谢*宜,湖北省谷城县人;伤者:杨*峰,安徽省固镇县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至2024年8月13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99558.13元(其中,现场抢救费用为209元、医疗费用为99349.13元,截至2024年8月13日,该起事故的肇事方与受损方尚未就该起事故的损失赔偿达成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吴*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未按照交通标线通过交叉路口,致在吉安路南往北方向右侧直行车道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碰撞谢*宜驾驶的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谢*宜当场死亡、杨*峰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谢*宜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后载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乘客杨*峰。

2.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将事发车辆纳入工程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目录库进行管理,未及时排查和整改事发车辆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并纠正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未就需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臵在线及取得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的情况下开展工程渣土、石头运输向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公司驾驶员在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具有安全隐患、卫星定位装臵未在线及未取得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的情况下开展运输。

3.内坑镇人民政府对事发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4.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中队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中隐患排查不到位、违法行为查纠不够到位。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谢*宜,男,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经查,谢*宜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见附件1)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且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吴*,男,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查,吴*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标线通过,致在吉安路南往北方向右侧直行车道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侧碰撞谢*宜驾驶的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造成谢*宜当场死亡、杨*峰受伤,根据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详见附件1)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晋江市公安局已于2024年5月5日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肖*喜,男,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经查,肖*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福建泉州市联鑫货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督促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惩戒和针对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依规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将事发车辆纳入工程运输车安全管控平台目录库进行管理,未及时排查和整改事发车辆安全隐患,未能发现并纠正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未就需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臵在线及取得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的情况下开展工程渣土、石头运输向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公司驾驶员在闽C98067号重型自卸货车具有安全隐患、卫星定位装臵未在线及未取得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的情况下开展运输,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1.戴*洋,内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事发路段的管理、养护工作。经查,戴*洋对吉安路西与井上村村道交叉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内坑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林*限,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坑中队中队长,在责任片区民警调离中队后代为负责事发区域交通安全秩序整治。经查,林*限对事发区域路面交通违法行为查纠不够到位,对吉安路西与井上村村道交叉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辖区未办理工程运输车路线牌通行的车辆开展查纠不够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其责令检查。

(五)其他处理建议

1.杨*峰,男,鄂FW863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经查,杨*峰搭乘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建议晋江市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龙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致使肇事车辆在未办理工程运输车运输路线牌的情况下通过项目工地大门载运工程渣土和石头,建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信息来源: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