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可以在欢聚时增添喜悦
车,可以带我们驶向远方
但当两者错误结合
便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悲剧
无证+二次酒驾+不戴头盔还载娃 严惩!
9月13日晚,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防城大队在辖区防港路开展酒驾醉驾夜查统一行动,对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20时35分左右,一名男子驾驶着一辆号牌为桂PF***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在靠近执勤点时企图调头离开,被执勤人员拦截。执勤人员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驾驶人包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已达到酒后驾驶的标准。让执勤人员捏一把汗的是,摩托车上还载着一名孩子,而且俩人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经询问,包某与亲戚聚餐时喝了几杯,想着自己还清醒并未“喝醉”,于是带着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载着孩子回家,谁知刚好遇到了交警查车,被查了个正着。
在进一步核实过程中,执勤人员发现包某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其所驾驶的摩托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此外,包某在2023年4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防城交警查获过,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勤人员对包某进行了严厉批评,并对其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予行政拘留、暂扣车辆、罚款的处罚。
无证+酒驾,危险驾驶“驶”不得!
2024年9月6日0时40分许,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称:其车辆行驶至思祥路与中华路十字路口时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经调查得知,张某驾驶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思县中华路往上思县三华桥方向行驶,磨某驾驶桂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城南小区往思祥路方向行驶,双方车辆行驶至思祥路与中华路十字路口时,由于磨某经过十字路口未注意观察让右方道路的直行车先行,张某驾车遇险情未能及时采取刹车措施,致使桂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右侧部位与桂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民警在询问事故情况时,发现张某身上散发着酒气,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查,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张某不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磨某经过十字路口未注意观察让右方道路的直行车先行,顾在此次事故中双方负同等责任。
醉酒男子心存侥幸,驾驶车辆发生碰撞 既受了伤还要负主责!
2024年9月4日23时许,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称:上思县叫安镇三科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经调查得知,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思县叫安镇三科村路段时,遇农某驾驶桂P号牌小型客车临时停放在其前方道路右侧路边,由于刘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农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未设置警告标志,致使二轮电动自行车前部碰撞到桂P号牌小型客车尾部,造成刘某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民警询问刘某受伤情况时,发现其浑身散发着浓浓的酒气,刘某称自己只喝了“一点点”酒。随即民警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最终,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酒驾醉驾的危害
1.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视觉: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会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对声、光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2.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自以为没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认为“不会那么巧碰上交警”,甚至还有驾驶人认为“就开一小段没事”。但谁也无法预料危险的发生,“喝酒不开车”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安全意识。
防城港公安交警提示
“一杯酒壮了胆,一次酒驾毁了人。”
酒后驾车上路不是"勇敢"
而是对生命的轻视
和朋友喝了几杯
就让代驾送你回家
安全到家才是最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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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莫燕梅、施娜英
编辑|林佳莉
校对|胡振纯
责编|罗 雯
审核|陈 宁
终审|黄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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