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林市福绵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4·7·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7日15时30分左右,玉林市*******热电3号楼3、4号煤仓承包公司(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煤仓发生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被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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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4·7·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5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房(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为刘**。

二、合同签订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3月1日,玉林市******有限公司(发包方)与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5月31日,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签订《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检修岗位(工种)工作;合同期限于2024年5月31日生效,于2024年8月31日工作完成终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4年7月7日15时左右换班时候发现4号煤仓下煤口堵塞,现场人员之后通过对讲机通知中控室,中控室反馈他们立即处理。15:12左右杨**(死者)不慎踩空掉进下煤口,不慎引起煤仓挂壁煤尘坍塌,造成杨**被掩埋。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现场共5人全部下去施救,施救了大约20分钟,将杨**(死者)手和头都挖掘裸露出来,但是煤尘发生二次坍塌,把杨**重新掩埋,紧接着现场人员马上向***公司的领导汇报此事,同时拨打了119、120救援电话。16:05左右消防、医护人员、公安、应急部门到达事发现场组织施救,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樟木镇、公安、应急、消防、园区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现场人员拨打了120的同时报警,现场人员开展了抢救工作,经派出救护车的医护人员抢救后,造成1人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杨**(死者),男,河南省唐河县********。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2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杨**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规范,进入4号煤仓下煤口清理堵塞时未做安全措施,清理过程中大意导致坍塌。施救人员在未查看清楚煤仓环境下料口,盲目施救,引起下料口仓壁上方的煤尘发生二次坍塌,导致杨**二次被物料掩埋,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有限空间作业车间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

3.刘**作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倪**作为现场安全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我区相关部门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开展死者家属慰问关怀工作。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死者家属已签订赔偿协议,事故相关赔偿工作已完成。

八、对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1、杨**,在进入4号煤仓清理下煤口堵塞时,由于忽视安全,未做安全措施,清理过程中大意导致坍塌。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广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无安全防护网,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施工人员配置不齐全,安全员未履职到位,同时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培训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福绵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刘**作为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福绵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4、倪**作为现场安全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福绵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玉林市福绵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