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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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接到当事人火急火燎打来的电话,问亲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了,怎么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突然收到亲属被抓的消息,并让往某个账户汇款后就会获释,这种情况可以肯定就是诈骗,公安机关是不可能收款就放人的。这样做轻则被骗,破财但无法消灾。重则还会以身试法,亲友没救出,自己也“被抓”!
亲属被抓,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确认被抓信息是否真实,了解清楚他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还是只是拘传?
一、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包括拘传、拘留等类型。
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就是说,拘留的最长时间是30+7日,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
拘留期间,当事人亲属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由于会担心当事人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通常不会批准。
二、传唤(拘传)
传唤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就其性质而言,传唤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参加诉讼的一种通知方式。
传唤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被传唤者可以按照传唤的要求按时到案接受调查,也可以不接受传唤。如果不接受传唤,办案单位才可以采取拘传手段。通常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形不超过24小时。
如果是拘传,则通常不用担心,最长24小时后如果没有转为拘留或逮捕,就会放人。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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