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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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是维护城乡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违法建筑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城乡规划,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乡镇政府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此外,依据2013年4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这意味着,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包括乡镇政府)有权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据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但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乡镇政府应发出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文件。如果当事人未对上述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未按照上述行政决定在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乡镇政府才能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如果当事人认为乡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县级以上政府,也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吗?

最高院在《梁秀云、金世宇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案》中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河区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沈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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