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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过期十天

他却付出了十四万元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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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要是给车子买了保险,这十几万哪里需要从我自己的口袋里掏啊!”刘某懊恼地说道。

2023年11月,刘某驾驶摩托车,与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方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方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方某构成十级伤残。2024年6月,方某到官渡口法庭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3512.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刘某系该车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方某无法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获得赔偿,刘某对事故及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刘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方某各项损失共计141282.85元。因未给机动车续保交强险,刘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只能“自掏腰包”赔偿方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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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法庭工作人员清点现金时说:“只怪自己疏忽大意,没注意保险过期了十天,如果早点发现并及时续保也不至于落得个自己赔偿这十几万的下场!以后每年我都得按时查看保单有没有过期,防患于未然!”

法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赔偿,完成对受害人损失的基础性填补。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 : 巴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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