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浑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络打赏而引发的案件。本案原告冯某为抖音平台用户,本案被告李某系抖音平台主播,双方在抖音平台相识。自2024年5月至6月期间,冯某在抖音平台,以购买虚拟货币(钻石)为李某直播时以“打赏”、“打榜”等方式,共消费人民币2.6万元。现冯某主张为李某“打赏”的2.6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李某返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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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平台主播与平台用户冯某之间,形成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冯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理性分辨和控制能力。在抖音平台中,冯某自愿向李某进行所谓的“打赏”,应视为其在平台购买服务进行网络消费的行为,故上述款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冯某的诉请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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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对于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如果涉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可以在离婚纠纷中要求多分财产或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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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获得直播平台提供的情绪价值,想要对主播进行“打赏”时,首先要考虑自己赚钱的不易及经济状况,对打赏行为作出理性判断后,理性消费,进而避免因冲动或不明智的打赏行为而给自己带来经济压力,避免后悔。
来源:民事审判庭
作者:杨雅婷 赵斌
初审:陈惟男
复审:于滋钰
终审:燕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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