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巴蜀人家饭店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14年12月22日,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燕山大路南段惠兴大街奥体中心体育馆999-1-19。当事人称2024年5月1日起除提供免费使用的餐具外还提供有偿使用的消毒餐具,该消毒餐具为透明袋塑封,内有碟子、杯子、勺子、小碗各1个,外包装标注:迁安市易兴清卓餐具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保质期:15天(消毒日期单独打码印在外包装上)、冀卫餐消备(2013)第1302830011号、迁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聚鑫街。当事人将消毒餐具摆放在餐桌上,消费者如果拆封了消毒餐具,结账时由店员按使用的消毒餐具数量收取费用,价格为1元/套,当事人未将消毒餐具的价格标示到“菜谱”中,也未使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对消毒餐具进行明码标价,于2024年6月19日被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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