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兰某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某日,被告人兰某某与其丈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兰某某一气之下从家中携带扳手、打火机、废旧衣物,前往其居住的小区对面,将停放在路边的自家汽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用扳手砸碎,后使用打火机将废旧衣物点燃扔在副驾驶座上,致使该车辆燃烧。

路过的群众发现后拨打119报警电话,消防员赶到现场救援时,火势已经蔓延至全车。事后经现场勘查,案发现场属于空旷式露天公共场所,起火车辆周围停放多辆私家车,停放距离约为2.4米至4.3米不等。经评估,兰某某故意纵火的行为,具有发生伤亡事故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风险。

法院认为

被告人兰某某因家庭矛盾发泄情绪,故意放火焚烧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自家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予依法惩处。因考虑到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经评估后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西夏区法院最终对兰某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应采取合适方式、合理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应采取上述案例中的放火乃至其他极端行为,否则不仅危及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对公共安全形成极大隐患。本案中,兰某某放火焚烧车辆的行为,具有放任火势蔓延的故意,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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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