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两名同学组成双打搭档

在学校的羽毛球场打羽毛球

接球时,一人被搭档的羽毛球拍

击中左眼,构成十级伤残

伤者的父母以孩子的名义

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久前,柳南区法院

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接球时被搭档击伤左眼

肖斌、郭林凯是柳州市一所中学的同班同学。2022年12月7日,体育课自由活动环节,肖斌与郭林凯自行组成双打搭档与同学一起打羽毛球。当时,肖斌站在前面,郭林凯站在后面,羽毛球飞过肖斌头顶,肖斌向后转头时,被郭林凯的球拍直接打到脸上,导致左眼受伤。

体育老师、班主任、年级组长赶到现场,并联系肖斌的家长。肖斌的父亲肖阳接到通知后心急如焚,但因离学校较远,近40分钟才赶到,将肖斌送医。

经诊断,肖斌为左眼创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球挫伤、左眼创伤性眼前房出血、左眼角膜损伤、左眼创伤性晶状体脱位,住院治疗13天。

2022年12月21日至26日,肖斌进行第二次治疗,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硅油眼等。2023年3月15日至23日,肖斌第三次住院,8天后出院,医生诊断为双眼屈光不正等。2024年4月17日至23日,肖斌第四次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眼巩膜硅胶带环扎植入感染(硅胶条外露)、左眼取出眼内硅油(硅油残留)等。7月10日至13日,肖斌第五次住院,被诊断为左眼并发性白内障等。此外,肖斌因此次左眼受伤,两次到医院门诊就诊。

2023年10月18日,肖阳委托柳州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斌此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伤病关系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肖斌损伤左眼构成十级伤残,与此次事故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完全作用,建议误工期1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起诉同学及其父母、学校索赔

肖斌的父母认为,这件事与郭林凯脱不了干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过错,应当对肖斌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肖斌的父母多次与郭林凯及其父母、学校协商未果,于是以肖斌的名义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郭林凯及其父母、学校共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学校辩称,体育课是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开设的,体育老师做了规范的课堂安全教育,体育场地符合课堂安全的要求。体育课自由活动环节由学生自行组织进行,不是学校行为。郭林凯与肖斌作为接羽毛球的同一方,争抢接球时郭林凯将肖斌弄伤,并非学校的因素造成。此外,保险公司已支付肖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赔偿金,肖斌提出的赔偿总额应扣除理赔费用。

郭林凯及其父母认为,肖斌自愿参加文体竞技活动,其在文体活动中受伤属于自甘风险情形。郭林凯与肖斌当时的抢球行为属于体育活动中的正常行为,郭林凯对肖斌受到的伤害不存在故意,不存在重大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肖斌的父母认可已经得到学平险赔付9486.91元,但他们认为这与该案的侵权责任不同,不应在该案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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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档及学校各担责三成

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肖斌已满13周岁,郭林凯已满14周岁,二人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辨识控制自己的行为后果。肖斌、郭林凯进行的羽毛球双打,是一种具有风险性、对抗性的体育活动,二人对于羽毛球双打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二人在接球过程中没有注意对方位置,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失。

郭林凯的致害行为虽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应考虑到双方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活动的经验及判断力有限,无法达到成年人对风险性文体活动的注意高度和避险能力。打羽毛球是在体育课中进行,虽然是自由活动时间,但仍是由学生在教学场地范围内并使用教学用具进行活动,属于教学内容的一部分,不能视为完全自主参加。自甘风险原则在该案中不宜完全适用,应与公平原则结合进行处理。考虑到郭林凯挥拍击打是肖斌受伤的直接原因,郭林凯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轻于肖斌自行承担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能提交其对学生体育课安全尽到安全教育、警示等管理职责的证据,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将肖斌送医,仅是通知家长,待家长到校后再由其送医。家长当时所处位置与学校距离较远,赶至学校需要一定时间,使肖斌得不到及时救治。学校对事故发生和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由郭林凯与学校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肖斌自负40%的责任。郭林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经法院核算,肖斌因此次受伤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柳南区作出判决:郭林凯的父母、学校应分别向肖斌赔偿4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