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10时40分许,穆某驾驶晋C5XXX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阳泉市桃北西路太行加油站路段由北向东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高某驾驶的晋C6XXX0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撞肇事后,高某驾驶的晋C6XXX0号车又与王某驾驶的晋AJXXX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穆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穆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高某无事故责任,当事人王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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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编:张晓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