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体量大,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在当下双循环的环境加持下,角色地位愈加凸显。

但由于民营企业多数"草根"出身,抽腿带泥,相较于国企的正统身份,各种规定执行的不严格、不正规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随着近年来法治建设的提速增效,各种执法检查活动越来越多,执法要求越来越精准、精细化,"先天不足"的民营企业受到各种各样处罚明显多了起来。环保、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税务、……,各个有执法权的部门轮番上阵,执法检查活动层出不穷,企业应接不暇。

有执法检查,就少不了行政处罚。想想看,这些先天不足的民营企业,有哪一家能免于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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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被处罚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哭诉:一上来,能不能先不处罚,我们真不知道要这样做,给我们一次机会,马上改还不行吗?

其情殷殷、其态切切,不忍直视!

说真的大多民营企业的日子现在真不好过,特别是一些中小徽企业,已近似举步维艰的程度。

如果被处罚了,并一旦上了国家信用平台,其融资、招投标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企业受损较大,这一招也令企业苦不堪言。

细细查看一些行政处罚事项,其大多数危害程度较小,企业能立即、马上可整改的违法行为,如:消防通道临时堵塞,未贴警示标志、档案管理不健全、……

从严格执法的要求看,执法人员依法处罚,也无可厚非,也是履职的行为,但对民营企业来说好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上确实到不到,因这些轻微、马上可以整改,切造不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确实有些违背行政处罚法立法的本意和初衷了。

2023年4月17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这个《意见》实施,无疑给饱受行政处罚困扰的广大民营企业送来了政策的帮护和救济,犹如瞌睡时送来了枕头般的香甜!

根据此《意见》,民营企业只要有理由和证据能充分表明本单位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此《意见》关于对行政处罚的要求,也是符合《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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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疫三年,几乎如“大军之后,必有凶年”,现企业困境丛生,减少执法检查的次数,无事不扰,轻微违法不处罚,或不擅用处罚,以帮护督导为主,就也是广大民营企业家所盼望的"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吧。

但营商环境决不是放任有违法行为而不进行行政处罚决,法治才是真正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企业家的来说,切不可以营商环境为名号,放纵违法行为而不管,这样只会害了自己,损伤企业,到头来得不偿失,有可能悔之晚矣!

有此《意见》为依据,对一上来就进行处罚,不给整改机会的执法检查,应掂量掂量啦,也是时候应该叫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