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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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侵犯人格权吗?

苟洪义律师解答:

电梯属于密闭的公共空间,在电梯里抽烟危害更大,也更让人难以容忍。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在此类公共场所吸烟。业主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未捏造事实、未恶意传播,亦未恶意篡改、剪辑,也未对抽烟者进行侮辱、诽谤的,综合考虑业主目的、方式、后果以及抽烟者行为过错,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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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洪义律师补充: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苟洪义

北京盈科(遵义)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受聘担任贵州省郝利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遵义市好友公益救援队成员。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劳动工伤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