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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诉闵皓、钱兴礼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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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皓钱兴礼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十四条、泥鳅六十七条。公诉机关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闵皓、钱兴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由两名被告人各在滇池水域放流增殖4000元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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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闵皓、钱兴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因被告人闵皓、钱兴礼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闵皓、钱兴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闵皓、钱兴礼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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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省检察机关就滇池流域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首案。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非法电鱼的区域属入滇河道,系滇池保护范围,电鱼的行为已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本案判决两被告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鱼苗,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也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标准和最终目标。

惩罚只是手段,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才是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本案对处理滇池流域类似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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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闫玮

审核 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