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鄂0503民初3179号
邓青芳(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9012281063):本院受理原告孟玲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503民初31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03民初3333号
吴志雄(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7802273718):本院受理原告孟玲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503民初33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1民初1722号
李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士会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1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何士会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民初1207号
宋江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与被告宋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58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旭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2270元(原告王旭已预交),由被告宋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龚元文、湖北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建与被告龚元文、湖北融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04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104民初8010号
沈先鹏:原告张宝宇诉被告沈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上海沪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沪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鄂0113民初4204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成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正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654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段廷威:本院受理原告陈灵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4)鄂9004民初7004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13日上午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郝祥磊、王俊启、王瑞丽:本院受理的河南长城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们为(2022)豫1602执910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执异212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送达生效后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春成、彭巧梅:本院受理原告孔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豫1681民初42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牛向前:本院受理原告王进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81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秣陵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范高飞:本院受理原告马明岭诉你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81民初23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日起30内来本院林陵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认,如不服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顶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周:本院受理原告万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日8时20分在本院毛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俊芳:本院受理原告鹿邑县远方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54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顺延30日为答辩和举证期限,并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0482民初4775号
张帅豪:本院受理原告籍海龙诉被告张帅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8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法庭1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622民初6155号
邓蒙超:本院对原告赵文峰诉邓蒙超、邓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4年10月31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涡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豫1627民初6758号
太康县魏怡雯商贸店:本院受理原告陈梦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27民初6758号。原告起诉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11月4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05日08时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松:本院受理原告李敏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闫磊、杨晓攀、丛台区大一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田振涛与被告你们、第三人邯郸市鸿图商砼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吉0322民初1985号
陈可强:本院受理肖香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肖香玉水暖管件材料款1852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孤家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瑞、甘炎村:原告罗毅诉你们及苟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6月27日依法作出(2024)川19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被告2022年3月2日签订的《合伙协议》;二、限被告苟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罗毅合伙财产5,875元;三、驳回原告罗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罗毅负担105元,被告苟成负担200元。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公告
李雄飞:本院受理原告彭从标诉被告李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雄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从标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向学友:本院受理原告薛静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黔2730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812民初7770号
上海九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倪进凯:本院受理淮安蚂蚁道具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生宇:本院受理原告阮林海诉被告汪生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25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艳秋:本院受理李强诉你探望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527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河南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523民初6070号
许令保:本院受理原告朱龙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4)皖1523民初607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田镇杰:本院受理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磁县润能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邯郸市新颐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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