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写作特长在网上撰写文章供他人阅读
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
但一男子通过撰写网络淫秽小说牟利
该行为就触碰到了法律红线
破坏社会和网络风气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让我们通过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
一起来认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020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撰写了《困**斗》《猎人**》等包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小说9部,先后上传至互联网供他人下载、阅读,通过读者打赏等方式牟利。经鉴定,涉案小说均属淫秽出版物。经统计,涉案小说在互联网上总点击量为6.3万次,实际点击次数经折算为2.1万次。
(图源网络,侵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当庭翻供,不构成坦白。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淫秽物品形式多样,包括书刊、影音、图片、视频(音频)文件、电子小说、文章等等。淫秽物品不仅会败坏社会和网络风气,损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往往还会诱发其他犯罪。
法官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朋友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做到不制作、不复制、不出版、不贩卖、不传播淫秽物品。对于网络中出现的淫秽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一旦发现相关可疑信息及时举报,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文明和谐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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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防城法院”公众号
编辑:黄舒婷
责编:吴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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