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869字,阅读完毕约需14分钟

一、女财政厅长遇害‍‍‍‍‍‍‍‍‍‍‍‍‍‍

9月11日,有一张律流传。

9月19日,湖南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刘文杰在其居住的住宅楼意外坠楼死亡,同时间段坠楼死亡的还有另外两名男子。

后经警方调查,发布了一个仅有83个字的《警情通报》,称系一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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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警情通报》的解读‍‍‍‍‍‍‍‍‍‍

这篇通报的字数只有83个字,但是信息量很大。

下面以一个从事二十多年刑事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解读一下这篇通报。

1、案发时间的解读

案发时间是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12分,这个案发时间就很耐人寻味。

第一、9月19日是工作日,上午9时12分已经是上班时间了,一个省财政厅的厅长,工作繁忙,日理万机,为什么上班时间还在家中?

那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由于主观原因,当天在工作日并没有准点上班;另一种可能就是,在上班时间前,就由于被犯罪嫌疑人控制而失去自由,无法准点在工作日到达工作岗位。

从地图上看,财政厅宿舍楼紧邻财政厅政务楼,厅长的步行时间可能也就是五到十分钟。 作为省财政厅的一把手,每天至少应提前十到十五分钟到办公室做一天的工作准备,再加上步行的五到十分钟,所以正常情况下,她应该提前至少二十分钟出门。

那也就可以合理推测,截至遇害时间点(上午9点12分)女厅长可能已经被凶嫌控制三十分钟以上(不然在8点40分就应该已经出门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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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犯罪嫌疑人潜入女财政厅长家中,控制厅长至少三十分钟以上,然后致使女厅长遇害,至少证明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经过精心策划和设计的刑事案件,而不是一起随机发生的偶然案件。

第二、警方通报中描述的受害人遇害时间,是非常精确的“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12分”,而不是一般的“晚上8时许”,“凌晨三点至四点间”。

这也就意味着,“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12分”这个时间就是厅长坠楼遇害的时间。因为这个时间点,警方是可以通过走访目击者、调取监控、查看死者手上摔坏的手表等调查工作,精确到分的。而无法确认准确死亡时间的案件,一般都是通过观察尸斑、查看伤口等手段推测出死亡时间。

也就是说,女厅长在坠楼时,是有生命体征的,她的死因就是因为从高楼坠落,所以警方才能确定精准的遇害事件,这也排除了女厅长在高坠前就已经被害的可能性。

2、案发地点的解读

警方通报中披露的案发地点,是“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一小区宿舍”,结合其他媒体报道,应是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的“湖南省财政厅宿舍”

根据资料显示,该小区建于1998年,已经是有着26年历史的老小区,属于单位自建房,物业也是财政厅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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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信息可以看出,女厅长作为一名正厅级女干部,住在本单位的宿舍内,物业又是财政厅自管,无论是作为厅级机关的宿舍,还是作为高级领导干部的住宿区,省财政厅机关的物业保安体系应该是比较完备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两名年轻男子能进入到女财政厅长家中行凶,无非两种可能性。

第一、犯罪嫌疑人与女厅长认识,是女厅长安排物业让二人进入家中。

第二、两名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身份或者言辞,骗过保安人员,再欺骗女厅长开门,进入女厅长家中行凶。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那其中必然有至少一名犯罪嫌疑人是女厅长不认识的人员,不然也无法用欺骗手段骗取女厅长开门。就算是冒充送外卖或者送快递的,女厅长门缝里一看是认识的人,也就会产生警惕,不可能再开门了。只有至少一个陌生面孔,再加上虚假身份,才有可能骗取女厅长信任并开门,进入女厅长家中行凶。

3、案件描述的解读

警方通报中对案件的描述,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按照一般的警方通报惯例,如果有造成死亡的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往往会在通报中注明“重大刑事案件”,而在一些普通犯罪中,会注明“刑事案件”。

在该警方通报中,虽然已经陈述造成了一名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通报的表述却没有采用“重大刑事案件”的提法。

这其实是有些不符合常理的。

有可能是警方的行文习惯,毕竟重大刑事案件也是刑事案件;

也有可能是警方在通报中不想对该案件性质有所突出,所以在行文中尽量淡化;

也有可能确实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引发的女厅长遇害;

也有可能是过失犯罪,所以采用了“刑事案件”的表述。

总之,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重大刑事案件”,有待于警方的调查和进一步的通报。

4、死亡原因的解读

警方的通报中,对女厅长使用的是“遇害”,那显然女厅长的死亡是因为凶嫌作案的结果。而对江某、江某辉死因使用的是“坠楼身亡”。

“坠楼身亡”这是一个中性词,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第一、当事人自行跳楼造成的“坠楼身亡”。有可能是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行凶后畏罪自杀,或者早有死志,所以跳楼自裁。

但是,笔者很难想象,两名30出头的青年男子(一个35岁,一个31岁)会有如此坚决的意志和一心求死,在行凶后能毫不犹豫地跳楼自裁。

第二、当事人由于自身不慎而造成的“坠楼身亡”。试想,两名犯罪嫌疑人在行凶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无法从预想的正常途径离开,毕竟女厅长坠楼时造成的巨大声响会引起小区内人员聚集和保安人员迅速上楼堵住楼梯口或者电梯口,所以二人试图从女厅长家的高处攀爬到其他位置离开,这种做法倒是符合两个30多岁胆大包天的年轻人可能的想法。

但是,由于宿舍楼年久失修,二人在攀爬高楼外墙或者借力其他附着物的时候,不慎“坠楼身亡“,这种可能性倒也是存在的。

总之,到底二人是以主动还是被动的方式”坠楼身亡“,有待于警方的调查和进一步的通报。

5、凶嫌身份的解读

警方通报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一个叫江某(男,35岁),一个叫江某辉(男,31岁)。两个年龄相近的犯罪嫌疑人都姓江,这显然不是巧合。比较合理的可能性,是二人系同村同姓、宗族兄弟、门房兄弟、亲兄弟等具有一定血缘或宗族关系的人员。

这倒也符合二人共同参与如此重大的犯罪行为的特征,毕竟同宗同姓甚至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之间所产生的凝聚力,肯定是比一般基于经济原因或者哥们义气原因纠集在一起的犯罪团伙牢靠和稳定。

6、综合分析的推测

下面就从这83个字的警方通报中综合分析一下案情的可能性(仅为推测,毕竟警方通报字数太少了)

这两人中,其中一名江姓人员为主犯,可能与女厅长相识,并因为什么原因对女厅长有了犯罪动机。 另一名 江姓人员 是从犯,与主犯有较亲密的关系,可能为宗族兄弟或有一定血缘关系,社会地位低于主犯,对主犯言听计从,厅长有可能并不认识从犯。

二名犯罪嫌疑人预谋后,要么就是在案发前提前至少半小时以上约见女厅长,经女厅长同意后进入住宅;要么就是化装成职业人员(外卖、快递、保洁等)骗过保安,利用女厅长没有见过从犯相貌,骗得女厅长开门,进入住宅。

二名犯罪嫌疑人在控制女厅长至少三十分钟,女厅长在此期间并没有死亡,但在上午9时12分,由于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女厅长坠楼死亡。

二名犯罪嫌疑人或早有死志,在女厅长坠楼死亡后随即自裁,先后坠楼身亡;或者由于女厅长的死亡,引起人员大量聚集,封堵住原定的离开通道, 慌不择路下,在寻觅高处脱逃途径时,二人不慎坠楼身亡。

三、结语

由于警方通报的字数实在太少,所以仅能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案件描述、死亡原因、凶嫌身份等只言片语中做一些推测,一切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