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都市生活中

安静的居住环境成为许多人追求的品质之一

然而

惠阳的熊女士却遇到了一桩糟心事儿

卧室紧邻电梯井

电梯上上下下噪音让人不堪其扰

当新居遭遇意想不到的噪音困扰

居民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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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熊女士在惠阳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入住不久,就因电梯运行声音过大吵得无法入睡。原来,熊女士所购为一套复式结构房屋,共两层,其中主卧房间紧靠电梯井。由于电梯缺乏降噪处理,每当上下运行时,熊女士都会在房间听到相应的声响,尤其是夜深人静时,噪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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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长期产生的噪声让熊女士不堪其扰,据她所说,在此居住的两年时间,睡眠质量直线下降,出现了头晕头痛、记忆减退等症状。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熊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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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熊女士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梯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二层卧室电梯运行噪声值为 31.3dB(A),卧室现场室内噪声检测最大声级数值为43.1dB。被告开发商认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规定,卧室、客厅等房间的昼间噪声值均应≤45dB(A),夜间噪声值应分别≤37dB(A)、≤45dB(A)。按照这个标准,电梯运行的噪声值并不超标。

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施威:《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是针对室外工业交通道路噪声污染对室内住宅造成的影响,对住宅室内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达到45分贝,但是对电梯噪声污染排放标准不是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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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法官认为,这起案件更应适用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该标准表明,A 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 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在国家并未明确出台相关标准对居民楼内电梯产生的噪声进行规范及评价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作为居民住宅,是以睡眠为主要目的之一的,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一般性社会公众认知,卧室中居民对噪声的可容忍程度应明显低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污染标准。因此,涉案楼内电梯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更应当符合这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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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施威:对住宅以及宾馆场所夜间睡眠时间这个时间段,噪声污染排放标准限值到30分贝以内,原告卧室的噪声污染排放标准达到了42分贝,远远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一个极限值,所以认定已经构成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