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联合其他代表提出了“关于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世界级企业重整中心的建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他的建议作出了书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书面答复中表示,“总体赞同”朱征夫等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重整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跨境破产的规定、推动粤港澳三地设立企业重整司法合作联席会议等建议。

关于强化对企业重整重要性的认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表示,实践中仍存在部分地方对企业重整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对破产重整带来的保就业、促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下一步,我们将指导下级法院转变审判理念,积极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对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视和支持,提高企业重整案件审判质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还答复朱征夫说:“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中加入跨境破产规定的建议,经与全国人大财经委沟通了解,《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跨境破产专章,完善了跨境破产制度设计,对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申请域外司法协助的路径、境外破产程序获得国内司法协助的方式等作了规定。”

关于朱征夫等代表提出的在广东省设立破产法院或商事法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答复表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目前主要设立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其次,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应当配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的改革,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程度、对专业化审判的需求等各种因素,审慎判断、统筹推进。据此,是否在广东省设立破产法院或商事法院,需要综合国家发展大局、广东省地区案件类型、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为实现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全国各级法院已设立100个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结合各地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18个中级法院设立破产法庭。“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广东省内案件的调研力度,研究设立破产法院或商事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朱征夫联合36位来自粤港澳的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建议,呼吁将大湾区建设成为世界级的企业重整聚集区。建议认为,与世界其他区域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制度优势、产业优势、机构优势、市场优势。因此,用好这些优势,不仅能助力保护市场主体,增加企业获得重生的机会,还可以增强我国的国际司法话语权,更能够提高大湾区对跨境人才、技术和资金等要素的吸引力和整合力,使大湾区成为国际要素竞争的战略高地。

文|记者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