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D 企业低价销售引垄断

医院受行政处罚

沈阳某 IVD 经销公司以 22.5 万元购入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并以 18 万元的低价将该设备出售给抚顺某医院。沈阳某 IVD 经销公司与抚顺某医院在协议中约定,抚顺某医院所需耗材和试剂由该 IVD 经销公司指定的供应商独家供应,且协议期内使用试剂的累计标本量不少于 36000 个。

抚顺某医院明知医疗设备低于成本价,仍然予以购买,允许试剂和耗材由指定的公司提供,破坏了医疗器械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为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医疗器械创造了条件。最终,按照设备购买价和成本价的差额,医院被处没收违法所得 4.5 万元,并处罚款 2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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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设备捐赠

实为商业贿赂

2016 年 6 月,某医疗公司与广某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一份,广某医院为甲方,某医疗公司为乙方。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免费投放市场价 15 万元人民币的 1 台荧光定量 PCR 检测系统及辅助设施供广和医院检验科日常使用,在合作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约定,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承诺设备所需的全部试剂与耗材必须全部由乙方提供,且甲方在该设备上的项目检测量必须满足 3000 test / 年 / 台以上,如甲方达不到乙方规定的测试数,则合作期将延长。

上述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 1 台 荧光定量 PCR 检测系统及辅助设施以供使用,并开始向甲方销售 HPV25 型检测试剂盒的试剂耗材。经调查发现某医疗公司以 2871.79 元 / 套的均价销售了 40 盒 HPV25 型检测试剂盒给广某医院,违法所得 28807.6 元。

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收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的捐赠。在本案中,与「买医用耗材」 挂钩的 「赠医疗设备」 并不是真正的捐赠资助,而是假借免费使用名义,行实际经营之实。江苏某医疗公司所谓的免费提供荧光定量 PCR 检测系统及辅助设施,目的是为了获取在广某医院排他性销售试剂耗材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事实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其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同时,从表面看履行协议的交易相对方是当事人与医院,但产品的最终使用对象却是患者,交易的后果实际也将由患者承担,医院将耗材及其增值部分完整的转嫁到患者身上,在此期间耗材本身并未产生任何物理及化学变化,因此交易的相对方应理解为当事人与实际患者。在这三方关系中,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和用药具有绝对话语权,更符合拥有影响患者选择医药产品的职权或影响力的第三方,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类似的处罚案例近年来还有很多。

2022年7月27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与淄博某医院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双方合作期间,免费向该医院提供25台(套)检验设备及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向该医院供应临床检验及输血试剂、医用耗材。经审计,当事人在销售供应试剂耗材业务中获利4645058.12元。

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45058.12元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药企业开展的捐赠,一般是指医药企业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如果医药企业与受赠对象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关系,比如受赠对象是医药企业产品的购买单位医疗机构时,企业的捐赠行为很容易与商业利益捆绑从而被认定为涉嫌违规利益输送。即使企业形式上向第三方行业组织(比如医学会)进行捐赠,但如果涉及锚定具体受益人等,仍可能涉嫌将行业组织作为利益输送管道而行贿赂之实。《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捐赠于法律上属于自愿无偿即不求商业回报的公益行为,医药企业的捐赠活动明确指定医务人员作为受益人选或者暗中将捐赠 「导流」 给具有利益关系的医务人员,均存在较高的合规风险。

中央纪委发文

检验科这种行为属商业贿赂!

7月3日,中央纪委监委官网发布题为《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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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认定合法捐赠还是商业贿赂, 重点从捐赠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捐赠后是否请托谋取商业利益、捐赠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涉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情形,应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所任职务、所起作用等,准确判断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精准认定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行为。

文章将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列为属于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商业贿赂行为; 文章认为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行为本质系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并收受财物;文章认为科主任利用对本科室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建议权影响业务采购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内容来源:药销通订阅号、中纪委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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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笪文武 审校:陈雪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