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大美与小帅二人系同学,小帅通过朋友圈了解到大美在做抖音海外版直播业务,心生向往。于是2023年3月9日,小帅向大美发送了微信:
小帅
大美,现在生意怎么样啊?我看你朋友圈发得热火朝天,生意特别好。你什么时候带带我嘛,怎么做的?
大美
交个学费来学。
小帅
现在抖音是发展趋势,我很早就想弄,但是我文化程度太低了啊,再加上没有这个圈子……
大美
我们这个跟国内的抖音不一样,没有它那么卷,所以比较好做,知道吗……
小帅
……现在海外版刚刚开始,还是要抓住这个前景,可能就这几年吧,的确是有用的。
大美
这几年让你财富自由。19999套餐,陪跑一个月,内容包括:账号创建、营销方案(选品及展示)、英国小店一个、独立站建站、收款工具申请、贷代、主播培训(一周)。总之就是一套东西带你跑通。其实,我还有个现成的账号可以卖,这个账号的粉丝量达4000-5000,且都是垂直客户,也就是下过单的人。如果你拿了,就可以直接起号赚钱了。
小帅一听,随即向大美询问账号价格,大美表示:“低于5万不会卖。这个账号光独立站一个月流水就有3万美元,小店也有大概3000-4000英镑,算下来一个月20多万流水。”
看到直播如此赚钱,小帅在2023年4月14日、4月19日,合计向大美转账5万元用于购买账号。
令小帅意想不到的是,账号到手后每天直播间的人数寥寥无几,前后成交订单也仅100余单,算上自己投入的运营成本,包括主播工资、场地等费用,一时入不敷出,无奈之下,小帅只得停播了账号。之后,小帅想与大美协商,退还购买账号的资金,但多次沟通无果,小帅选择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大美返还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02
法院裁判
鉴于案件涉及的标的直播账号为虚拟财产,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判定虽然抖音平台禁止转让账号,但转让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案涉账号未进行过实名登记,双方之间可以进行账号的转让,至少是经营权的转移。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大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小帅
法官,他欺诈,他虚构账号交易流水,他卖给我的是一个低热度账号,我还有证人,证人把他们内部交流群聊给了我,你看,聊天记录中又是割韭菜、又是P图改数据等。
大美
法官,冤枉啊,我这个号不是为了卖号才养的,我是业务转型才卖的啊,后台数据20万的流水之所以有出入,是因为账号绑定的小店流水我现在拉不出了啊,再说证人和我有其他诉讼,他的话不能信啊。
小帅
根据证人的描述,这个账号按粉丝数量算的话,顶多800元,竟然卖给我5万元。
大美
证人描述的800元无任何根据,5万元也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为进一步了解账号买卖前后的经营状况,承办法官在庭审中着重询问双方的直播时长、经营管理等,发现账号在转卖前一天的直播时长不低于10小时,而卖给小帅后一天的直播时长不超过5小时。
鉴于双方在证据方面存在一些举证不能的客观情况,且双方又是熟人,法官力促调解协商此事。沟通过程中,小帅表示同意调解,但大美坚持不调解,认为自己没有构成欺诈,流水差异是小帅商品陈列有问题、经营时长不达标、经营方式不善导致,且目前账号已被小帅停播近一年,小帅还通过案涉账号将粉丝引流到其新的账号。为了化解矛盾,法官依次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方面积极做通大美的工作,大美无法提取一些流水数据,现有证据与其之前向小帅描述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差异,夸大陈述的后果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只能自担;另一方面,法官也客观向小帅释明,虽然现有证据显示账号在交易前后出现流水上的差额,但是直播行业比较特殊,转手后的收益与经营方式、直播时长等有直接的关系,且现在账号已停播一年,账号的热度、平台的引流政策等都会对收益造成影响。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大美退还小帅部分款项,小帅返还大美TikTok账号。
03
法官说法
首先,关于买卖过程中交易双方法律责任问题,不管交易对象是具体货物还是虚拟财产,作为卖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客观陈述交易对象的具体情况,切不可为增加交易额,过分夸大、虚构、吹嘘;作为买方,要保持理性头脑,多咨询、细辨别,切忌盲目投资,防止出现重大误解或进入欺诈圈套。
其次,关于本案直播行业投资问题,近年来,随着媒体平台快速发展,直播带货行业兴起,千万网红、快速变现、行业暴利等字眼刺激着年轻人想要急切抓住行业风口,但急功近利的投入往往会得不偿失,选择任何行业,尤其是踏入自己不熟知的领域,需要提前做好调查研究,提高自身投资风险意识,多一份理性,少一些投机。在运营TikTok账号时,要做好账号的定位,按照平台要求发布视频、开展直播内容,不断提升视频内容的优质度。同时,在国内网络消费市场,注重多方力量的协同共治,网络监管平台要做好引导和监管,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直播商家严格遵守网络规范,强化经营风险,合力促进直播行业向阳生长、清朗前行,实现惠民、利民、便民,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的获得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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