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药监局
近日,河南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通知,涉及企业为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豫药监药处罚〔2024〕10号
处罚名称: 商丘市金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处罚类别1: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 生产销售劣药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婴儿健脾散(规格:每袋装0.5克;批号:22121811)1560盒;
2.没收违法所得72327.68元;
3.并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4倍罚款,罚款金额1400000元(壹佰肆拾万圆整)。罚没款共计1472327.68元(壹佰肆拾柒万贰仟叁佰贰拾柒圆陆角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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