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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对在厦门开展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给予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最高可获100万元/年的奖励。

《措施》鼓励招来邮轮客源、长期母港运营、特色航线运营、访问港航线运营和沿海游轮航线运营,并按照始发港航线和访问港航线分类明确奖励标准。《措施》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始发港航线方面,《措施》针对招来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最高不超过120元/人;5万人(含)以上部分,最高不超过180元/人。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以厦门为始发港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措施》将按照停靠港口数量,给予每港口10万元奖励,单航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访问港航线方面,《措施》规定,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奖励。

此外,《措施》还提出,对使用或引进五星旗游轮来厦门港开展跨省沿海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年度运营累计满5航次(含)以上,给予每航次最高不超过6万元奖励。

厦门港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措施》旨在进一步提升厦门邮轮产业营商环境,促进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于此,今后将加速通过政企联动和港、船、旅携手,培育具有本土特色的邮轮业态和品牌,加速构建邮轮发展生态圈,为厦门推动港口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再增动力。

● 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始发港出入境航线,年度运营累计满20航次(含)以上,且平均上座率不低于额定载客量的75%的,将根据邮轮体量,予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航次的长期母港运营奖励。

● 同一运营主体达到上一年度运营厦门始发港出入境航次量105%的,按上一年度长期母港运营奖励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