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开门、下车,这些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做出的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动作,往往暗含险情,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开门杀”事故。“开门杀”是指车上人员下车时,没有充分观察清楚车辆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导致他人躲闪不及发生碰撞。那么,遇到“开门杀”责任如何认定?如何避免“开门杀”?近日,金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7时30分,阿坤(化名)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学校前,停车打开车门时,车门与同侧直行的小红(化名)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车把相刮擦,造成小红及其搭载的儿童嘉嘉(化名)受伤、电动车等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人阿坤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红将阿坤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阿坤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坤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小红损失的责任。案涉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阿坤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小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无论上、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乘员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进行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阿坤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警部门认定阿坤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案涉交通事故造成小红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车辆与行人都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为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除驾驶人外,车上其他乘员,尤其是后排乘员,在看清车辆周围路况,确认安全后才能开门下车。此外,非机动车、行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的车辆时,应保持一定的横向距离,谨防车门突然开启,尽量走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驾驶非机动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供稿:金昌中院审监庭 龙瑶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