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作为自然人,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物质上的支撑和精神上的呵护;作为社会的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生活方式和各种意识,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责任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影响,避免或减少消极影响。来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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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多次前往王某经营的美容院玩耍,与王某熟识后,张某称想要纹身。王某在未核实张某的年龄,也未得到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张某进行了大面积纹身,并收取纹身费用5000元。

2024年2月,张某的母亲送张某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张某身上的纹身。为避免对张某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张某父母要求王某为张某清洗纹身。后双方因此事协商未果,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王某退还纹身费等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纹身实质上是在人体皮肤上刻字或者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特质。给未成年人纹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因此,法院作出由王某依法返还张某纹身价款的判决。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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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智力发育尚不成熟、社会经验尚不充足,民法上对其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独立实施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王某作为经营者,其在提供纹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青海普法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