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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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之大

无奇不有

听过冒名顶替上学

却没见过儿子冒名顶替父亲离婚

这种违反诚信

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将受到法院怎样的制裁?

基本案情

何先生与韩女士结婚多年,因为何先生长期工作在外地,夫妻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感情破裂。

因两人协商不成,故韩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多次开展了线上调解,最终何先生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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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拟定了离婚调解书,并联系双方来法院签字离婚并办理后续手续。按照约定,韩女士与“何先生”来到了调解室与法官见面,但“何先生”却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

当签字前需要核对身份证信息时,“何先生”却拒绝摘下口罩,只要求尽快签字离婚。后来在法官的反复询问和警示下,“何先生”才承认他并不是韩女士的配偶,而是韩女士和何先生的儿子。

因其父亲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到场签署离婚调解书他在其母亲韩女士的教唆下冒充其父亲何先生来签字离婚。而韩女士因为着急离婚心存侥幸,认为离婚是她与被告双方已经同意的结果,所以让长相、身型酷似丈夫的儿子冒充签字离婚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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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教育下,韩女士和其儿子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到司法秩序。

法官当场联系了何先生,强调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

何先生和韩女士及其儿子三人均表示认识到了此事的严重性,表示绝不再心存侥幸,做出挑战法律规则的事情,之后何先生也从外地赶回与韩女士签署了离婚调解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法律严肃不容儿戏,我们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实施向委托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否则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处罚,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丰城法院

编辑:欧阳容言

编审:杨柳青青

监制:陈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