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而协商离职或被辞退,则一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9月20日,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后接到公司通知,签署载明“因个人自身原因提出离职”的《离职书》,未获经济补偿。郭某起诉后,公司被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当月未结工资。法院表示,劳动者与公司在经济补偿上有争议时,判断离职的真实原因至关重要。

郭某入职某服饰公司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郭某每月工资底薪为5000元,有固定的餐补和休息时间。

一年后,郭某签署《离职书》,载明:因个人自身原因,现已无法胜任此工作,故向某服饰公司提出离职。截至离职之日,本人与公司在工资、经济补偿及所有跟劳动合同相关方面已全部结算清楚,不存在任何经济、劳务及劳动纠纷等。

离职后,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郭某故诉至法院,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当月未发工资。

郭某说:“公司突然通知我要解除劳动关系,我不敢拒绝,非自愿签下公司提前准备好的《离职书》,上面的内容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可以视为无效吗?”

某服饰公司辩称,郭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也提交了本人签名的离职书,上面写得很清楚,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服饰公司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离职当月未结工资。

某服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郭某离职的原因。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郭某是在签署《离职书》当天晚上十点多被通知回到公司的,在郭某签订《离职书》之前,不能证实郭某有提出过或表达过自行离职的意思。但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具备理解《离职书》内容的能力,且未有证据证实签署过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综合考虑申请书签署的背景、过程,法院认定双方是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法院认为,《离职书》虽载明“在工资、经济补偿及所有跟劳动合同相关方面已全部结算清楚,不存在任何经济、劳务及劳动纠纷”,但未有证据证实某服饰公司已向郭某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及结清工资,双方对不存在劳动纠纷所涉及的具体项目也没有进行明确,故该《离职书》并不能作为双方就经济补偿、工资已经全部结清的依据。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应根据案件证据查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原因。该案中,虽然劳动者亲自签署了离职书,但仍需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及涉案证据综合认定,不应单一根据劳动者签名的离职书机械化处理,避免用人单位以此规避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入职前可要求用工方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如遇纠纷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工方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法用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