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我车呢?大白天车丢了?”

停车后

你是否会检查车门、车窗

是否关好

不少车主有忘锁车门的经历

殊不知这一时的疏忽大意

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案情回顾

9月8日18时许,蓬安县公安局相如派出所接到群众陶某某报警,称其停放在英伦庄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白色奔驰轿车不见了,需要警察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调查核实,母某某和杨某某有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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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2时许,两人将奔驰车开回英伦庄园小区后,母某某被群众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杨某某趁乱逃脱。当日13时许,办案民警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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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办理此偷车案件时,发现母某某两人还有多次拉车门盗窃的行为。9月9日0时许,两人合伙将停放在东风未来城B区外一辆黑色轿车内的六千余元现金及香烟数包盗走,现已追回部分被盗物品。

目前,蓬安公安已对母某某和杨某某偷开他人机动车和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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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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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莫伸手,强监管。

此次案件涉及有未成年人参与,由于未成年人因为生活阅历较浅、法律意识淡薄等,容易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在面临社会上特别是社交网络中形形色色的诱惑时,青少年要注重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摒弃不良行为,做到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不妄想不劳而获,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车主防范提醒:收好钥匙锁好车。

1.汽车不是“保险箱”!不要在车内存放现金、手提包、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

2.离车时,一定要养成确认锁门和关窗的习惯,不可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图方便,认为短暂离开就回来,而不拔钥匙、不锁车门。

3.现在一键启动车辆增多,对于可以一键启动的车辆,切不可将备用钥匙放于车上。

4.尽量将车停放在有专人看管、监控安防措施严密的停车场,切勿在偏僻路段乱停乱放。

来自:蓬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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