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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仍积极接收并转移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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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三被告人明知涉案资金的非法性质,三被告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尚某于2020年10月登记设立某慈善基金会,其与妻子卢某共同负责该基金会的具体运作,雇佣周某负责基金会的银行账户管理、操作等工作。2022年4月3日至11日期间,尚某、卢某为牟利,在明知接收款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利用基金会的银行账户接收犯罪分子诈骗所得的赃款合计184万余元,并指使周某操作账户转移赃款。尚某、卢某从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尚某、卢某、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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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某基金会于案发期间收受的涉案款项合共184万余元均系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法所得。三被告人的聊天内容证实其三人曾就关于如何使涉案资金转移形式合法、降低风险及应对、逃避相关机关的追查等事宜进行密谋,并未提及如何使用相关资金做具体慈善公益捐赠,接受资金的流程明显异于接收正常慈善捐赠流程,可认定三被告人对涉案资金属非正常慈善捐赠款项有明确认知。在案证据亦证实,三被告人明知汇入基金会账户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假借慈善名义,伪造虚假的捐赠合同,利用掌控的银行账户进行转移,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据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尚某、卢某是主犯,周某是从犯,依法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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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个人慈善基金会假借慈善名义,为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此类案件,被告人对于涉案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否明知,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能否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问题,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本案在查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属实的情况下,经综合三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涉案资金的情况和转换、转移方式以及其三人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认定三被告人对涉案资金的非法性质明知,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判处。本案裁判是相关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对类案审理具有参考意义;裁决结果不仅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严惩的决心和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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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慈善事业监管 合法合规阳光慈善

慈善基金会,是以私人财富用于公共事业的合法社会组织,一般为自治机构,旨在资助诸如教育、科学、医学、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项目。但近年来,个别机构或个人假借公益、慈善之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采取隐蔽手段,意图使相关资金的真实来源合法化的行为时有发生,该等行为为犯罪分子隐匿和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活动加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如何防范慈善组织假借慈善外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管,切实抓好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专业指导和普法,以保障慈善机构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益、救助的积极作用。二是应倡导、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也应及时查处。三是慈善行业组织应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四是相关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让黑心慈善、违法慈善无计可施、无处可逃。

以本案为鉴,我也要提醒从事慈善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或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查处,必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利玥漾

编写: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