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中院休息日秘密宣判,郝建宇案维持一审原判。就在今天下午(9月21日,周六),兴安盟中院在未通知郝建宇两位辩护律师@范辰律师 朱孝顶律师也未通知郝建宇家属的情况下,对郝建宇案进行了秘密宣判。王某笛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曹宗文 也未被通知宣判事宜,据王某笛介绍9月20日(周五)晚上六点多接到兴安盟中院书记员王慧电话通知其周六到阿尔山法院领取判决书;9月21日上午王某笛是被叫到法官乘坐的车上领取的维持原判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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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兴安盟中级法院申智勇法官,自8月12日二审开庭之后一直拒接辩护人电话,拒绝回复辩护人微信、拒绝调取郭某俊违法犯罪记录、拒绝就辩护人递交的书面申请予以答复、拒绝就辩护人申请出庭检察院邰静岩回避拒绝答复等一些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沉默”,辩护人对其予以强烈谴责,对其作为法官或个人而言显然欠缺基本礼节、司法礼仪深表遗憾!

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宣告判决应当开庭宣判,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辩护人并予以公告宣判时间地点,这些作为法官的法律常识ABC的问题,兴安盟中院申智勇法官们难道还需要继续被普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第三百零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内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定期宣告判决的情形,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法官无裁量空间,擅自决定不通知辩护人,“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关于“邮寄送达”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二百零五条有明确规定,“邮寄送达”需要满足前置条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法官不得未通知辩护人开庭宣判即自行决定邮寄送达。

此外,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都说明了,宣判活动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份。应当以开庭的形式,在国徽下庄严宣告裁判结果,法官无权自作主张,随意把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红星新闻 @极目新闻 @北方新报 等众多媒体已经广泛报道,已经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涉及到#电影第二十条# 涉及到正当防卫制度,涉及到每一个人有没有正当防卫权利的重大热点案件,尤其是因为兴安盟中院法官因为未通知被告人开庭时间而导致第一次开庭流产,@内蒙古检察 内蒙古高院@北疆法声 已经对兴安盟中院提出了批评。同样的错误为何会一再毫无技术含量的重复?究竟是兴安盟中院胆大包天?还是中院法官真的法盲?!

内蒙古四年前曾出现过二审有罪宣判后,在媒体曝光后七天内就被再审改判无罪案例!2020年3月27日,内蒙古多伦县西干沟乡原党委书记姚敏捷、乡长张利新收到锡盟中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落款显示的裁判制作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维持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结果。该案2020年3月27日有罪判决生效,4天后即启动再审程序,此后7天时间即将再审纠错程序全部走完,冤案得到昭雪,可谓共和国司法史上“纠错最快的无罪辩护案件”。

对于郝建宇正当防卫案件,辩护人坚信郝建宇案一定会被改判无罪!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作者:朱孝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