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餐后,在朋友圈里看到一则动态:李伟平案中的辩护人曾武律师因试图关闭洛阳中院在律师休息区的无线屏蔽器而被当地警方借故带走。
看完,恍然大悟!
哦,怪不得,傍晚时分,有律师朋友突然问起我年初在广州投诉法院屏蔽器的经历。
今早,一觉醒来,又收到记者朋友给我留言,也是问及那段往事。
这真是瞌睡遇到枕头!
为年初广州那段不愉快的经历,我原本就想闲下来写点啥。
这会,既然大家由曾武的遭遇想起了我,我就不妨聊几句,给大家提供点参考吧。
2024年2月1日,我作为辩护人在广州中院第三法庭参加一起AR15涉枪案的庭审。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旁听者多达二三十号人。
在该案的审理中,广州中院领导决定在法庭内使用两台信号屏蔽器。众多辩护律师都要求关闭信号屏蔽器,但遭到拒绝,导致律师无法正常使用法条网络检索功能。
尤其不能接受的是,广州中院还一再声称是为了律师好才使用信号屏蔽器。在我看来,这种既当又立的言论不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道德上揩律师的油;不但损害了律师的健康,而且侮辱律师的智商。
当天庭审结束后,我向无线电事务行政主管机关广州工信局投诉广州中院知法犯法,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相关条款,侵犯了本人受宪法保护的通信自由权和身体健康权,要求查处追责。
为此,我还向广州工信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它们回复我广州中院未办理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2024年2月29日,广州工信局回复我说广州中院使用屏蔽器是合法的:
我肯定无法接受主管机关出具的、这个拉偏架的答复。
《复函》称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对于特殊案件,法院可以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该观点显然错误。
经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法[2020]145号)第7点规定:“规范电子设备使用,保障辅助性诉讼事务正常进行。……对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携带电子设备进入法庭,采取屏蔽网络信号等必要技术措施,防止庭审活动信息被不当传播,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这个规定中,关于采取屏蔽信号技术措施的规定显然不能排除主管机关对于无线电使用的管理权限。贵为最高法,也无权擅自规定法院可不经无线电主管机关批准自行使用无线电屏蔽器。且,该条规定针对的是“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但当日庭审案件属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具有特殊性。如果任由法院自我授权使用无线电屏蔽器,任由法院自由裁量所谓案件的“特殊性”,则原本应属法院圭臬的司法公开原则将被法院自己践踏殆尽,岂不痛哉?
工信局是工信部的下级机关,不是最高法的下属部门。作为主管无线电的行政机关,工信局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管理法院使用屏蔽器的行为,而不是根据最高法自己的土规定去为法院违规使用屏蔽器的行为张目。如果《复函》的这个逻辑能够成立,每个国家机构系统都可自行规定使用屏蔽器,则工信局作为主管无线电的行政机关存在意义又在哪里?
《复函》认为广州中院使用屏蔽器的行为符合《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21条之“……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确需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必要事件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主动接受无线电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规定。此言更是谬矣!
当日庭审案件不涉及任何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控辩审包括旁听人员各方均遵照法院通知正常出庭,旁听人员手机事先早已寄存,也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公共安全威胁,完全没有使用屏蔽器的必要性。承办法官当天对法院使用屏蔽器的解释也是为了让庭审各方专注庭审,根本没有提到所谓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的需要。
上述法规也明确指出即使需要使用屏蔽器,使用行为也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4、27条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应当取得执照,获得行政许可。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亦有类似规定。我们能公开检索到很多企业因为未经批准使用屏蔽器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广州中院凭啥就可以耍特权?
另外,《复函》告知我可就此事向广州中院及其上级部门反映,却未依法告知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亦属违法。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我向广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广铁法院把我的起诉材料退回,附函称我投诉工信局属于信访,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这就纯属耍流氓了。
广铁法院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最高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9项,该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问题是我向广州工信局投诉广州中院的行为根本不属于信访事项。
为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信访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的突出问题,国家信访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3条第2款第5项明确规定:“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不属于信访事项。
我于事发当日向广州工信局投诉。广州工信局回函告知查处的相关情况。双方往来文件中都没有提到任何“信访”这个字眼,却被广铁法院找了个“信访”茬打回了。真是无语!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我又向广铁中院起诉。
广铁中院更是连个书面回复都懒得给我,只给我打了个电话,就把我的起诉材料退回了。
此后,我向广州各级法院投诉这事,至今未获得任何回复。我也再没那个精气神继续去搞这个事。
写完这个帖子,得到消息,说曾武在被洛阳警方传唤一夜之后重获自由,回到了法院。
在末法的时代,律师是个悲剧。
我祝他顺利,祝天下像他一样怀揣法治梦想、不惜以卵击石的律师顺利。
外面在刮台风,不曾停歇。
20240921于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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