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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泉州市惠安县一民办幼儿园

...................因逃生窗口...................

...................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

.............被惠安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

.........罚款62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该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在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一民办幼儿园的二层教室东面、三层宿舍南面窗户设有封闭式铁栅栏,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存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向单位负责人列举相关火灾案例,讲清畅通“生命通道”的重要性,要求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幼儿园处以罚款人民币6200元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泉港区一幼儿园

存在未制止电动摩托车

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依法对其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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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近日,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泉港区前黄镇群山路的一家幼儿园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一辆电动摩托车停放在幼儿园一楼大厅充电,存在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摩托车在室内场所违规充电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泉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该单位罚款9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制止了违规充电行为。

相关法律科普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您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请做到文明停放

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

不在不符合

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

室内场所充电

切不可忽视

消防安全隐患

来源:泉州消防、泉港消防、海峡都市报闽南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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