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去世,留下一纸遗书,本以为是为儿女们留个念想,谁知却成为了“家庭大战”的导火索……自书遗书是否合法?遗嘱处分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都成为了几兄妹争论的焦点。
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河南息县某单位退休人员,其与妻子张某共生育子女四人,即小帅、小伟、小红、小白。张某去世后,李某便长期跟女儿小红在某市生活,其他子女则对其疏于照顾。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后,李某竟患上了白血病,小红出钱又出力的照顾着老父亲,其他三个子女却对父亲不闻不问。病重之际,伤心的李某找来两位见证人,立下自书遗嘱,表示其位于息县某乡镇的房产及安葬费、抚恤金均由大女儿小红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及继承。
李某过世后,两个儿子小帅和小伟将父亲进行了安葬,但对于父亲立下的遗嘱,两人并不认可。因对遗嘱存在异议,兄妹四人闹得不可开交,为确认遗嘱,大女儿小红便将弟弟妹妹诉至息县法院,要求继承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家和万事兴,继承人各方应秉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案涉房屋系李某与妻子张某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故李某与妻子张某各享有案涉房产50%的产权。因张某已经去世,且未留遗嘱,其50%的房产份额由李某和四个子女各继承10%,因此李某最终享有案涉房产60%的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遗嘱内容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但遗嘱仅可处分本人合法财产,故李某在其遗嘱中处分案涉房产中四个子女的财产部分是无效的。综上,根据李某的遗嘱和法律规定,小红享有70%的产权,小帅、小伟、小白各享有10%的产权。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是支付给死亡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和生活补助,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应作为遗产分配。但本案双方均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均有权利参与分配,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社会风俗习惯进行分配处理,丧葬补助金6414元归小帅、小伟所有,一次性抚恤金25205.81元归小帅、小伟、小红、小白共同所有。
法官寄语
在生命的长河中,父母与子女的相伴是一段短暂而宝贵的旅程。从孩子牙牙学语到青春飞扬,再到成年后的成就与责任,父母始终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然而,时光荏苒,父母也会渐渐老去,他们可能会开始需要我们的照顾和关怀。“百善孝为先”,在他们最需要的时候,我们怎能忍心让他们孤独无助?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这是自然界中对亲情至深的诠释。在人类的世界里,赡养父母不仅是亲情的体现,更是我们不可推卸的义务。在遗嘱继承的问题上,我们应当慎重对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确保每一份遗嘱都能体现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也是对亲情的一种尊重和维护。
遗嘱不仅仅是财产的分配,它还承载着亲人之间的情感和记忆,是我们对逝去亲人最后意愿的尊重和实现。在遗嘱继承的法律框架内,我们不仅要关注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更要深入理解遗嘱内容的合法性,确保每一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我们以一颗感恩的心,对待每一位给予我们生命和关爱的父母。在他们需要我们的时候,伸出援手,给予温暖,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人性的光辉。血脉亲情,是无价的宝藏,是父母留给我们最宝贵的遗产。让我们珍惜这份遗产,传承这份爱,让亲情的温暖永远流淌在我们的心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来 源:息县人民法院
供 稿:梅 倩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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