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符合规范的康复治疗,为什么让治疗师连带医院被告上法庭,判赔6万?
患者陈述
2020年11月,患者在家中摔倒,前往第一医院,被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并接受了手术,术后X光片显示复位固定良好,医生建议康复治疗。11月23日,患者出院。
因居住地远、第一医院康复科资源紧张,患者于2021年1月5日前往第二医院处接受康复治疗。治疗后,右肩、右肘活动度有所改善。1月28日查房记录显示,患者右肘手术切口愈合良好,内侧髁部触痛减轻。
1月29日,患者在第二医院康复大厅接受牵伸运动等康复治疗时,因康复治疗师操作不当,右上臂剧痛并活动受限,治疗师随即停止治疗。数小时后,患者家属得知二次受伤。患者前往第一医院诊治,确诊为右肱骨骨折,之后多次往返治疗。
患者方观点
住院期间,第二医院试图更换护工并泄露患者私人信息,导致不明身份人员进入病房扰乱,给患者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严重影响。患者认为,是第二医院和康复治疗师的过失导致其二次受伤,第二医院及康复治疗师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方观点
主张意见
患者于2021年1月5日因“右肘疼痛、肿胀伴活动受限2个月”入我院康复科,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1月29日上午,患者在康复治疗时突感右上臂疼痛加重,治疗师立即停止治疗,安抚患者,并安排冰敷和相关检查,显示右肱骨远端可能再次骨折,有早期骨化性肌炎可能。随后,医院安排原告前往第一医院检查,第一医院认为“可能没有新发骨折”。2月5日复诊,结果与前次相同。出院后,患者两次前来我院继续康复治疗。关于护工公司问题,医院不负有任何责任。
我院认为,患者术后前来康复,所有治疗符合规范,已尽义务无过错。1月29日治疗后及时处理,第一医院亦未发现新发骨折。因此,患者称在我院二次骨折缺乏证据,且无实际损害后果。关于私人信息泄露问题,应另案处理。
补充意见
即便按照鉴定,医院责任比例不应超过60%,患者主张100%无依据。医疗费用不应包含社保报销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护理费和营养费应按鉴定意见确定,子女误工费不属法定赔偿项目,患者无实际误工损失,鉴定费应由患者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有误,骨折发生在住院第25天,需扣除之前天数。其余赔偿需根据票据核实。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的右肱骨远端内固定物周围存在二次骨折,第二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该过失与患者右肱骨的二次骨折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2023年5月25日,法院判决第二医院承担70%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60591.59元。
最后说两句
之前知知曾在中发过一次投票:康复治疗师是否需要具备临床医学思维和适当的临床知识储备?93%的治疗师选择还是要学习的。
这起案件就提醒所有康复同仁:随着患者康复需求的复杂化,我们不仅要精准评估患者的功能障碍程度,制定合理的康复方案,还要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确保整个康复过程的安全性。
有时即使治疗效果不理想,也要避免用力过度而导致的情况变糟。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在保护自己!
愿医疗纠纷远离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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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云自闲
信息来源:中国判决文书网
本文系“康知了”综合整理创作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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