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全力提升办案质效,近日,古丈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伟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湘西厚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奕华受贿一案。
案情简介
经古丈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奕华在担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局长及湘西厚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8.2777万元、美元2万元。
审理过程
开庭前,合议庭全面审阅了卷宗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保证庭审公正、高效的进行做了充分准备。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依法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
古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奕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奕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经综合评判,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奕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作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定要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触底线,不踩红线,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自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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