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

因质疑无证驾驶为什么不被拘留,一名车主被交警同志称作 “傻不拉叽”。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9月22日,两辆车在潮州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同志在处理事故时,一名车主问交警同志,对方要是没驾驶证,应该会被拘留吧?交警同志连续反问“为什么要拘留呢?”“无证驾驶就要拘留吗?”车主接着说:“因为对方无证驾驶啊。”然后该车主又质疑道:“那这样如果无证驾驶没被你们发现就不用追责了吗?”然而交警同志回应,“你去查一下法律吧,我不是老师,我接受你的监督,但我不接受你的质疑,听懂没有,傻不拉叽。”可能很多网友看了之后觉得莫名其妙,本来也没多大事,为什么关系搞得那么紧张。

目前,据了解该交警已被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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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有人疑惑,这个事情中,是车主无理取闹,还是交警同志解释错了?那就具体看一下法律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是,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第一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这一款中的“可以”,意味着是否拘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由裁量。然而,目前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经检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对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裁量权标准,在潮州市是适用的。这也意味着,对于无证驾驶行为,要根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照相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理,并非一律拘留也并非一律不拘留。但是,罚款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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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六十四条 还 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一种情形: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第二种情形: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事情中驾驶人是 偷开他人机动车 , 也将面临行政拘留。

交警同志作为执法者,就有普法的职责。

“谁执法谁普法”这一概念最早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随后,这一政策在2017年5月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这份文件对“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指导。这标志着“谁执法谁普法”从理念走向了具体实施阶段,成为推动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谁执法谁普法”,这句话乍一听可能有点抽象,但往深了想,它其实讲的是法律的生命力。法律不是死板的条文,而是活生生的规则,需要有人去执行,更需要有人去普及。这就好比种树,不仅要种下去,还得浇水施肥,让树茁壮成长。

打个比方,如果把法律比作种子,那么执法者就是播种的人。他们不仅要把种子种下去,还得确保它能够发芽生长。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同时,还要让老百姓明白法律的意义,知道法律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要遵守它。

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执法者不仅要有公正无私的品格,还得有普及法律的智慧。他们得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把法律讲得明明白白。比如,一个交警在开罚单的时候,不仅要告诉司机为什么被罚,还得解释交通规则的重要性,让司机明白遵守规则是为了大家的安全。

“谁执法谁普法”还意味着,执法者不能只是高高在上的执行者,他们还得是法律的传播者。他们得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走进工厂,把法律带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行为的自觉规范。

这个原则的深刻之处在于,它强调了法律的普及和执行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普及,而普及的深度和广度又依赖于执法者的行动。如果执法者只是机械地执行法律,而不去普及法律,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的生命力,变得僵化和疏远。

同时,“谁执法谁普法”也提醒我们,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法律的普及,不仅仅是为了让人们知道法律是什么,更重要的是让人们理解法律背后的价值和意义。这样,法律才能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有力工具。

总之,“谁执法谁普法”这句话,不仅仅是对执法者的要求,更是对整个社会法治意识的呼唤。它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普及,而普及的重任,就落在了每一个执法者的肩上。只有当法律成为人们心中的灯塔,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们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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