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清风安阳”公众号发布《酒驾醉驾追责没有例外 党纪国法面前一视同仁》。近日,河南安阳市纪委监委向社会公开通报两起醉驾典型问题,引发广大网友热议。其中,汤阴县任固镇政府原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分局)副大队长(副局长)范晓东均是醉驾,马六甲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范晓东则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同为醉驾,为何处理结果不同?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对此,该文做出了详细解释。造成处理结果迥异的原因是:被查获时,马六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4毫克/100毫升,范晓东血液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但范晓东的酒精含量符合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马六甲已远超15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马六甲未按民警指令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但范晓东被查获时,未逃避执法检查,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马六甲不符合可以不予立案、撤案、免刑或不诉的标准,必须移送起诉,依法判处实刑,而对范晓东可以依法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此外,马六甲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且非中共党员,范晓东为参公人员(副科级),且系中共党员,两者处分依据不同。
可见,虽然两者的行为和影响都处于“醉驾”这一层面上,但一来醉驾需要区分具体的程度和性质,二来,这两人在案发时的表现也大为不同,因而并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同类人”。
其实,此类情况在现实中经常出现。例如,据报道,某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某被查获醉酒驾驶,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杨某也被查获醉酒驾驶,但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且杨某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据此,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而杨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此类案例足以证明,既然在酒精含量、法定情节、法律后果和处分依据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醉驾者受到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也就不奇怪了。
当然,人们关注此类现象,担心一些案例中有处理不公、法外开恩情形,这种心理很好理解。相关案例多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网友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也并不突兀。这也提醒我们,有关部门当秉公执法,不留瑕疵,尽力通过信息公开打消人们的疑虑,获得共鸣。
不过,网友的相关讨论应该建立在法理基础上,而绝不可发挥“联想”。至于因不了解常识而造成的误读,理应通过“补课”而消解。
就此而言,前述文章有理有据地分析原因,向公众展示事故处理的复杂和细微之处,既对公众疑问进行了回应和解答,也顺势进行了一次普法活动。这样的权威解释,可以多一点。
现代快报/现代+首席评论员 戴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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