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因为车辆质量问题打起了官司,消费者坚称车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故障,但是经销商拒绝承担责任。其中的细节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事件经过
某消费者与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轿车。除了车辆本身的价格外,消费者还支付了购置税、上户费、手续费、保险费用以及GPS安装费等一系列附加费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的保修期为3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一年后,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了发动机爆裂的严重故障。此时,车辆的行驶里程尚未达到保修期的上限。消费者随即将车辆送修,并要求经销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经销商称,消费者购买车辆后在经销商处进行了首次保养后,之后的汽车保养和维护均不在经销商处进行,所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消费者不满经销商的处理方式,遂将经销商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消费者提交了购车合同、发票、完税证明、三包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以证明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的事实。经销商则提供了合同、客户手册、质量保证书等证据,试图证明消费者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保养。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指出经销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消费者提交的维修明细。然而,法院同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证明车辆存在设计缺陷或出厂时的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本案中,涉案车辆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距离开具发票之日已经超过60日,且行驶里程数亦远超3000公里,而双方合同约定的,“车辆的保修期为3年或10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该约定系保修期并不是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期限,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及出厂时的质量问题而原告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证实涉案车辆存在设计缺陷及出厂时的质量问题,故原告请求被告更换发动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又有悖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一、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的保修期为3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这一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在保修期内,若车辆出现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了发动机爆裂故障,并且该故障是由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而非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因素所致。根据法院的审理结果,消费者提供了购车合同、发票、完税证明、三包凭证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故障的事实。然而,消费者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设计缺陷或出厂时的质量问题,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因此其无法证明其主张能够成立。
三、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相关零部件,并且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通常针对的是新车在特定期限内(如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本案中,车辆发动机发生故障时已超过这一特定期限,且双方合同约定的是保修期而并非免费更换发动机的期限。
综上所述,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车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修期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与经销商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同时,在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进行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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