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今年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就业、食药、社保等民生热点以及劳动者、消费者、妇女等重点人群,聚焦一个地区、一类人群、一个行业等突出问题。重点加强民生司法保障,运用法治力度切实提升民生温度。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宁乡市检察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努力在每件民生小案中实现检察大作为,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检察建议
守护居民用药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立刻对两名违规销售药品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组织专人就涉案药品在辖区药店流通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此次排查未发现其他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司美格鲁肽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保障辖区居民用药安全。”近日,宁乡市检察院收到市监局的反馈。
今年3月,宁乡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时发现,郑某3人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情况下,伪造诺和诺德(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通过互联网销售至全国各地,部分售至宁乡。经药品监督部门检测,产品不含司美格鲁肽成分,系假药。
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郑某3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得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处于危险状态。5月对郑某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3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5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共同承担销售假药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73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此外,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部分药店工作人员违规销售司美格鲁肽行为,检察院向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照《药品管理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药店等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非法购进、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收悉检察建议后,经立案调查,市监局对两名违规销售人员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处罚,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消除了药品安全隐患。
“1+N”救助
呵护困境中的她
“助学金已经收到,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莫大的支持和帮助,让我重新燃起面对困难生活的勇气。”司法救助案件当事人小月感激地说。
小月是一位单亲妈妈,家中父母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需要药物长期治疗,女儿也因甲状腺功能减退需终身服用药物治疗,每月定期体检。全家仅靠她打工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常常入不敷出。2023年4月,小月的女儿搭乘网约车遭性侵,身心遭受双重打击。给这个困难家庭雪上加霜。
“我们可以帮你申请司法救助。”5月18日,宁乡市检察院收到市妇联移送的小月女儿遭受性侵案线索。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承办检察官陶宁湘通过未检办案组拿到了小月的联系方式,帮其申请司法救助。同年6月,小月正式提请司法救助。
“小月家庭如果能够通过‘1+N’多元救助模式得到更多社会力量的支持,对他们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陶宁湘及时向市委政法委申请救助,同时申请长沙市检察院联合救助。“孩子的心理健康不容忽视。”在开展司法救助同时,该院还利用与市妇联、公安、教育、社会组织等8家单位联合申报的省妇联维权创新项目“宁姐姐”一站式女童关爱中心,邀请心理疏导师在公安对小月女儿进行询问时到场干预和疏导。
“省检察院与省馨心公益助学促进中心联手打造的‘检·爱计划’项目,是以全省3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因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导致生活陷入困难、面临辍学或失学可能的学龄孩子为帮扶对象。你女儿符合这个条件。”宁乡市检察院通过省检察院帮小月女儿申请“检·爱计划”助学基金,得到馨心公益助学组织的审批。
与此同时,该院经省市两级检察院的逐级申报,向最高检关爱计划贫困助学金项目发起申请。今年年初,这笔助学金递交到了小月母女手中。
支持起诉
助农民工讨薪30余万元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剩余工资。”今年3月,随着宁乡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程某、张某等9名农民工讨薪系列案件陆续宣判,他们被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也终于有了着落。
从2022年起,程某等9名农民工先后在长沙市某门业公司从事打磨、喷漆、安装、木工等工作。入职以后,门业公司一直未能足额向他们发放工资。截至2023年离职,门业公司仍拖欠9人工资款合计30余万元。
2023年11月,程某等人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27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程某等人可以提起诉讼。程某等人来到宁乡市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追回工资欠款。
根治欠薪问题,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迅速启动了帮助农民工讨薪协作机制,积极与劳动监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开展调查取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劳动监察档案、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到公司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1月29日向市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3月26日,市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门业公司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原告程某等人工资。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悉,今年以来,宁乡市检察院成功办理30余件支持农民工讨薪案。
来源:湖南法治报( 文/全媒体记者 李翔 通讯员 罗亚莹 杨婷)
一审:曾金春
二审:陈佳婧
三审:戴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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