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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泗洪检察微信公众号(shjcy2014)

编校 | 刘婉儿 审核 | 陈宁 马响响

近日,泗洪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马某在吹气检测后逃跑,最终被“无血检”定罪处罚。

2024年3月的一天,马某驾车下乡游玩。傍晚时分,马某与亲戚在饭店点了几个小菜,喝了几瓶啤酒放松一下。酒足饭饱后,时间来到了晚上10点多,马某就准备驾车返回县城。

马某觉得自己没喝多少酒,神志清醒,而且又在乡下,就心存侥幸认为不会被查,于是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酒后禁驾劝诫忘在了脑后。

但马某没想到的是,他刚刚开出10公里左右,就发现前方路边灯光闪烁,交警正在设卡盘查

看到情况不对,马某开始了第一次“逃跑”。他一把方向拐到了旁边乡镇的医院内,想躲过交警的检查,但还是被逮了个正着。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后,马某进行了呼气检测,测得马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已经达到醉驾标准。

随后,交警欲带马某前去抽取血样。马某还是不甘心被抓,计划起第二次“逃跑”。他谎称自己要去车内取回贵重物品,借着夜色他拔腿就跑,很快消失在黑暗之中。但是回到家后,马某却仍然提心吊胆,直到第二天接到民警的传唤电话,马某悬着的心终于死了。

2024年4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马某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致使未能及时采集其血样,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以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告诉马某,他“逃跑”的行为其实加重了处罚。《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马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

马某听后悔不当初,终究是“聪明反被聪明误”。2024年7月19日,泗洪县检察院以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7月30日,马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对于使用“倒车逃避”“逆行逃窜”“装没看见”“就不吹气”“瞒天过海”“移形换位”“弃车保帅”等花式逃避检查方法的,不但无法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还可能因此加重处罚。所以开车莫喝酒,喝酒莫开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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