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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监督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局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辉县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23日至10月7日。意见请采取书面形式,写明修改内容及理由,以及单位名称或个人真实姓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以电子邮箱或传真反馈。

联系电话:0373-7065228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

2024年9月23日

附件:《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营造全社会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监督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辉县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辉县市辖区内各排污单位、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对象指能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上述信息的举报人,不包括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等从事本职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举报途径

第四条 拨打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373-7065292

第三章 举报人相关要求

第五条 举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2.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3.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

4.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以第一个举报人为准。

第四章 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在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予以以下奖励:

1.举报锅炉或炉窑烟尘污染环境、露天喷漆污染环境、工业生产噪声污染环境等一般环境污染的,可获500元奖励。

2.举报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等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获1000元奖励。

3.举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不含)以下;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等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获2000元奖励。

4.举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以上6倍(不含)以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等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获5000元奖励。

5.举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6倍(含)以上10倍(不含)以下;私设暗管规避监管;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等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获10000元奖励。

6.举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10倍(含)以上;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可获50000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的认定及发放

第七条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后,工作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登记举报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情报信息,需填写《辉县市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表格附后)并附带相关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奖金发放手续。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2.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在限期整改期限之内。

4.非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

第六章 对提供信息人员的保护

第九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1.环境举报案件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2,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生态环境违法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局负责管理发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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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辉县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