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干警眼皮子底下转账?
妄图“金蝉脱壳”逃避法院执行?
却没想到法院动真格
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开出“罚单”
到底怎么回事?
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宿城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对企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黄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
一起来看看案件经过
基本案情
徐某与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依法裁判后,黄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逃避执行
执行过程中,宿城法院执行干警于3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然而黄某并未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悬赏,悬赏发布后执行干警接到举报依法对黄某进行传唤,于9月5日上午10点05分对被执行人拘传后,被执行人黄某在10点15分把其微信里的余额转给他父亲后并删除了转账记录。
执行干警发现黄某微信余额在短时间内出现异常变动,经过调查,确认黄某在明知即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偷偷将微信余额转给了其父亲,试图以此方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开出“罚单”
针对黄某的上述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同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一步告知有履行能力但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法律后果。
有力的强制措施让黄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既不能规避执行,还可能触犯法律,经批评教育后其认识到错误,当场写了检讨书并履行本案全部义务,本案最终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配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借用他人微信账户,主观规避执行意图明显,宿城法院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有效打击了此类案件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对同类案件被执行人产生震慑作用。
在此提醒,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规避、抗拒执行,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侥幸,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有被执行人: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隐匿、转移财产
这些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
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别再心存侥幸
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才是正确选择
来源: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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